延庆区2016年义务教育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

2016-05-06 10:41:18来源:网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建立北京市延庆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流管办、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延庆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延庆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称审核申请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携带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暂住证(在延)、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五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审核手续。

  四、联办联审机制2016年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五证”办理及审核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流管办、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延庆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办理、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延务工就业证明

  由区人力社保局或延庆工商分局(所在地工商所)分别办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在本区截至申请月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社保缴纳起始日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补缴不算连续缴费。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区注册的营业执照(核发时间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区注册的营业执照(核发时间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本区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须提供相应工商部门备案证明文件(加盖档案查询章)。

本文关键字: 延庆区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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