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文文言文阅读练习题及答案:明史·志第六十九

2020-02-11 19:43:00来源:网络

  参考译文: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修律令之事。吴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hu?n),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得以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就没有不受刑的臣民。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给座位,悠闲舒缓与他们讲论律文要义。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子,解释其意义,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太祖翻阅此书,兴奋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错误了。”

  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印《律令宪纲》,颁发给各部门。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说:“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为标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刑律的有三十六条,根据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条,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有的删减,有的增补,有的沿袭其旧制,务求轻重适合恰当。”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有十三条。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条。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请求将律条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选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定为《名例律》,放在篇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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