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北咸宁城区中小学招生政策

2020-07-27 19:17:04来源:网络
  接下来也很重要一定要认真看

  一、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01公办小学

  在市城区行政区划内实际居住、年满6周岁(即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 除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玉泉校区、清华城校区、咸宁市实验小学、咸安区实验学校、咸宁市第二小学和咸安区外国语实验小学等学校外的其他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学生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一个月(即2014年9月30日以前出生)。

  具体办理程序:学校在不突破招生规模、确保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8月30日后可登记审核年龄放宽一个月的学生,报咸安区教育局普教股审核备案后,按年龄由大到小办理入学手续,直至学位招满。

  02公办初中

  在市城区行政区划内实际居住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批次与审核材料提供

  第一批

  市城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政策

  第1类

  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在学校片区范围,且监护人家庭房屋产权在学校片区范围内。

  第2类

  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在城区内,但不在学校片区范围内,且监护人家庭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不含门面、车库)在学校片区范围内。

  第一批第1-2类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家庭户口簿;

  ②不动产证(房产证)或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其他合法固定居住证明的原件(房屋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未记载用途的,土地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用地。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招生入学的房产依据),入住时间在2019年8月31日前的相关证明(如水电费缴费凭据等,2021年及以后按此时间执行,下同);

  ③拆迁户需提供正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包括原已取得的相关证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等)。

  △ 学生监护人在市城区无固定房屋产权(需提供由市城区义务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核查出具无房证明),全家户籍挂靠父母(岳父母)且与父母(岳父母)共同居住的,视为符合第一批入学条件。

  第3类

  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子女,烈士、英模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咸宁市高新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高管子女,引进人才子女。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子女、烈士/英模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咸宁市高新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高管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施意见》(咸发〔2020〕2号)、《咸宁市军人子女优待入学的暂行办法》、《咸宁市招商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和《咸宁市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办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学等相关待遇。

  第二批

  市城区外来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政策

  第1类

  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在片区范围内,但在市城区内无固定房屋产权。

  第二批第1类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家庭户口簿;

  ②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③由市城区义务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核查出具的无房证明。

  第2类

  持有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地(以《居住证》所登记的居住地为准,且在2019年8月31日前实际入住)和务工地都在学校片区内。

  第二批第2类外来进城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家庭户口簿;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④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本地工商核准的《营业执照》;

  ⑤税务部门核准的《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只提供一个登记证书)。

  第二批第2类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家庭户口簿;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④学生监护人加盖单位鲜章的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本务工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用工单位给本务工人员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鲜章,一年以上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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